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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G电子入口顾客消费办卡后美容店关门“跑路”被判退一赔三

2025-03-19 14:06:29 [返回列表]

  现代快报讯(记者 徐晓安)如果办了卡充了值,卡内余额还没用完,商家就关门“跑路”了,消费者该如何维权?近日,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卡消费纠纷案件,判决“跑路”商家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并进行三倍赔偿。

  2022年11月23日,蒋女士在某美容服务部办理美容卡并充值4000元,包含30次美容服务,使用无时间限制。截至2024年4月底,蒋女士共计消费19次。

  2024年5月中旬,某美容服务部在无任何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停止经营,也并未提醒蒋女士前去处理后续事宜。蒋女士关注到某美容服务部的朋友圈长时间未更新,便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停业,工作人员未予回复,蒋女士前往门店后发现内部已基本被搬空。PG电子平台

PG电子入口顾客消费办卡后美容店关门“跑路”被判退一赔三

  蒋女士无法与美容服务部取得联系,遂于2024年12月起诉至昆山法院,要求判令某美容服务部退还预存金额4000元,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原告12000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相关规定,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,未消费的,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;已经消费的,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,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。故认定该美容服务部应当退还未消费的11次金额,按比例计算为1466.67元。

  其次,经营者停业、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,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,及时进行退款等后续处理。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,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,视为欺诈行为。

  本案中,PG电子平台某美容服务部闭店停业未通知蒋女士,PG电子平台在蒋女士询问后未予回复并失联,该行为应视为欺诈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某美容服务部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。因此,对于蒋女士三倍赔偿的主张,根据尚未消费的1466.67元计算,某美容服务部应赔偿蒋女士4400.01元。

  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某美容服务部退还蒋女士未消费的11次金额1466.67元,并三倍赔偿4400.01元,现已履行完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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