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13日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案件,消费者因接受医美项目导致面部严重受损,要求退费和赔偿共计近15万元。对于原告的诉求,法院予以部分支持。
谭某长期在罗某经营的“养生馆”接受护肤服务,后经推荐购买“泪沟填充”医疗美容项目。
然而,注射后谭某面部出现红肿、干痒、疼痛等症状,谭某认为服务与产品存在问题,但罗某坚称其所提供的医疗美容项目和产品不存在问题,并要求谭某继续购买使用修护类产品,保证可以将原告的脸部修护好。
面对持续恶化的皮肤情况,谭某来到医院就诊,经医院诊断为“面部皮炎、激素皮炎、颜面再发性皮炎和玫瑰痤疮”。
于是谭某将罗某等4人起诉至法院,要求退还前期生活美容费用7.6万元、“泪沟填充”项目医疗美容费用2.4万元,并索赔医疗费、护理费等4.8万元。
对于普通生活美容消费部分,谭某虽提交了面部受损照片及就医记录,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长期接受的普通护肤服务,与最终的皮肤问题存在因果关系,且在本次事件前,原告在罗某的“养生馆”护肤多年,已实际接受服务并消费产品,所以不支持退还已消费的生活美容费用以及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诉求。
但在医疗美容消费部分,被告提供的用于“泪沟填充”的涉案产品仅仅只是“Ⅰ类医疗器械”,并非美容注射产品。经营者将其用于医疗美容,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产品适用性的规定,也未如实告知顾客产品的实际用途,违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,因此判决被告退还医疗美容费用2.4万余元。
“经营者将非注射类产品用于医美项目,属于超范围经营。夸大功效、过分承诺则涉嫌虚假宣传,此类行为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。”承办法官、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保华提醒消费者,医美消费需严守“三道关”:
①资质关:医疗美容机构不同于生活美容机构,消费者不能将二者混淆。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具备卫健部门发放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《医疗机构备案证》,选择医美机构前,需查验其执业资质及操作人员的医师/护士执业资格,切勿轻信商家的夸大承诺。
②产品关:医疗美容所采用的设备、耗材应该为“械”准字号,药物应该为“药”准字号,很多产品如果只为“消”“妆”字号,则只能外用,PG电子登录不能用于注射。注射类产品应具备“Ⅲ类医疗器械”资质,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产品备案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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